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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未被追认 多得的赔偿款应退回
作者:广州法律在线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11/24 19:09:08

  酒店由于建筑施工,给附近一住宅区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该区居民何先生等5人代表住宅区48户居民与酒店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噪音补偿协议书,约定由酒店付给48户居民每户噪音补偿费2000元。5人在收款条上签了字并领到补偿款9.6万元。然而事后,住宅区又有10户居民找到酒店索要补偿费,反映其并没有委托何先生等5人参与定协议的事,也没有拿到补偿费,补偿费只发给了其中38户。于是酒店将何先生等5人告上密云县法院,要求其返还10户居民的噪音补偿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何先生等5人在代表48户居民与酒店签订协议时,实际只取得其中38户的授权,所以,他们无权代理另外10户居民与酒店签订补偿协议,事后也没有得到这10户的承认。因此,他们与酒店签订的协议,对这10户无效,对其他38户有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知,由于何先生等5人与酒店签订的补偿协议对10户居民无效,所以,他们因协议取得的这10户居民的噪音补偿费应当返还给酒店。据此,法院判决何先生等5人返还酒店噪音补偿费2万元。

        来源:密云县法院 蒲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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