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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 法院不予支持双倍返还
作者:广州法律在线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9/26 14:15:45
    案例介绍:2007年6月,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A公司授权王先生作为A公司在某省某市销售某净水的加盟商,A公司收取王先生加盟服务费9.6万元,A公司收到王先生加盟服务费后20天左右发货,交货地点为王先生所在地。自合同签订之日,王先生首付定金9万元,A公司为王先生定作设备,余款6000元在A公司安装人员上门时由王先生付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给付A公司定金9万元,但A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及解除加盟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84万元及预付款5.16万元,并解除了双方的加盟合同。
   本案中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即该定金是作为违约的赔偿。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超过加盟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即5.16万元)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超过部分,可以看作给付该款项的一方给另一方的预付款,如果合同不成立,可以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故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王先生预付款5.16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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