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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不付3倍薪水 企业最高罚5万元
作者:广州法律在线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9/26 14:38:35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从2008年起,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至11天,除了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但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员工加班,按照“三薪”或“两薪”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新增设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却“不认”,没有按规定给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在“长假”和“小长假”期间,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同,员工如果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分别支付3倍及2倍工资。刚刚过去的端午小长假中,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6月6日(端午节);另一类是休息日,即6月4日、5日。用人单位在6月6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同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6月4日、5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
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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