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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 双倍返还无根据
作者:广州法律在线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1/9/26 14:08:58
2004年1月,登封市民毛莉向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2万元订金,购买了由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到了正式签约日期,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告知毛莉,因其未及时签约,已将房屋出让给第三人,且已办理了预售登记。毛莉非常生气,遂将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自己的订金4万元。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毛莉所持收据上并未注明为定金,因此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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