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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18号)
作者:广州法律在线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9/19 17:48:47
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萝岗区、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
    今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7】88号批复本院,同意本院增加指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精神以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属于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南沙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即上述基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拥有管辖权的案件,指定上述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
   (三)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涉及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中有关管辖的规定执行。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就本通知规定的管辖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结,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确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搞独任审判。
   六、基层人民法院应将每月收、结、存案数据及案由,于当月28日前报省法院民三庭。
   七、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务必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立即启动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尽快组建独立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应当在审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中,专门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要选调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有一定法律理论水平的法官承担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
   八、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机构组建和人员配置问题。要加强审判指导,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积极为基层法院培训、锻炼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能力,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正。
   九、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的  筹备情况书面报告省法院民三庭。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三庭。
    十、此前本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二 0 0 七年九月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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